本报讯 2020年1月1日起,《嘉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》(以下简称为《条例》)正式开始实施。近日,市综合执法局对辖区内机动车充电桩车位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时,针对燃油汽车占用充电车位的行为开出罚单,这也是《条例》落地后我市开出的第一单处罚。
1月7日,市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来到市第一人民医院、行政服务中心、新华路国家电网等多地,对机动车充电桩车位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。在检查中大部分车主均能按规定停放车辆,但仍发现数起占用充电车位的行为。当天中午,在市第一人民医院东侧停车场,两辆燃油机动车停放在充电桩车位。随后,执法人员现场对车主进行批评教育,对《条例》内容进行宣讲,并根据《条例》第十条第四项和第二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,妨碍他人使用机动车公共充电桩的,对两位车主均作出了罚款20元的处罚。
“《条例》主要针对的是日常生活中的一些不文明现象,过去这些‘小细节’在管理时我们只能进行口头教育,因为没有相关的执法权,处境比较尴尬。”市综合执法局直属中队副中队长王燕坦言,针对这些不文明现象,处罚并不是目的,而是要引导市民树立良好的法治意识、自律意识和文明意识。接下去,市综合执法局将以《条例》为依托,加大执法力度,坚决对不文明行为说“不”,让每一个百姓都自觉成为城市文明的护航者。
文明是社会进步的标志,也是一个城市重要的软实力。记者从《条例》中发现,今后向外抛撒垃圾、行人过马路看手机、越线停放机动车、违规装修等不文明行为将由市公安部门进行管理处罚;车辆进入绿道、住宅小区公共区域堆放物品、绿地内攀爬树木等不文明行为将由综合执法部门进行处罚;禁止吸烟区域吸烟则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进行处罚。除了对各类不文明现象给出处罚标准外,《条例》第二十四条也规定,因不文明行为受到罚款处罚的,行为人可以申请参加社会服务,完成相应社会服务的,可以减免罚款金额。
据了解,接下来各相关部门将根据《条例》的相关内容进行常态化管理,也呼吁广大市民从身边小事做起,做文明人,助推全国文明城市创建。
■记 者 钱澄蓉
通讯员 林 冬